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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打好商业秘密保卫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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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是公司内部的方案流程动画,却被离职员工刻成光盘“广而告之”;明明是销售人员带走客源,却只能眼睁睁看着客户“流”向竞争对手;明明是跳槽员工背信弃义,却不能告他侵犯商业秘密……来自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的一份调查显示,近10年中,该院审理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原告胜诉率极低,在判决的案件中,全部被驳回的有近六成。 商业秘密如何保护,已经成为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 2012年4月,在第12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即将来临之际,浦东新区法院知识产权庭向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的当事人及浦东新区高科技园区的相关企业分发了该庭编辑的《商业秘密诉讼风险案例提示手册》,这是上海法院系统第一本有关商业秘密的实务性手册。 据悉,浦东新区法院知识产权庭于1994年6月成立,是全国基层法院中成立的首家知识产权审判庭。2011年,浦东新区法院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全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基层示范法院。 ■ 案例一 说不清的“秘密” 上海N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建筑安装工程及设计咨询、建筑相关技术和新材料的研发销售的公司,该公司陆续申请过“复合保温墙板”、“复合保温墙体及其安装方法”等10项实用新型及发明专利。2006年5月,N公司录用了28岁的钟先生,让其负责电脑动画和效果图制作。随着时间的推移,N公司认为钟先生工作不但不负责任,而且还经常违反劳动纪律。2009年3月,N公司终止了双方的劳动关系,但钟先生离职后一直没有前往公司办理交接手续,一些公司的信息资料也留在了钟先生处。 很快,N公司发现,钟先生将其在N公司任职期间制作的动画以光盘形式提供给其他公司。“这部动画里面包含了施工流程的商业秘密,怎么可以随便派发!”N公司立即将钟先生告上了法庭。 然而,钟先生并不认可N公司所谓的商业秘密,“原告所称的技术已经申请专利并公开,不具有非公知性,而且动画是我独立创作完成,我只是在应聘时以此证明我电脑制图的能力。” 庭审中,法庭当庭播放涉案动画进行比对,当法官要求N公司对动画中的步骤予以指明、明确每一步骤中所包含的技术秘密点时,代理人令人吃惊地表示自己不是专业技术人员,无法指明或说明。法官随即限期要求N公司派员到庭陈述意见或提供书面意见,遗憾的是,N公司以员工均在外地为由,没有按时到庭,也没有提供任何书面说明。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N公司归纳的商业秘密点仅是对动画画面的客观描述,而没有说明其中的技术诀窍或要求;动画文件仅仅是N公司主张商业秘密的载体,单就产品本身不能构成商业秘密;N公司主张技术秘密的,应当明确技术信息的具体内容,如生产工艺、产品配方、设计图纸、模型、能用于实际的操作技巧、经验、实验数据、研究报告等。综上,法院驳回了N公司的诉请。 ■ 案例二 道不明的“泄露” K公司是沪上知名的一家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企业。2006年,K公司聘用了王小姐从事健康事业电话销售工作,王小姐通过电话沟通完成公司下达的销售任务。 2008年4月,王小姐辞职,转而跳槽进入与K公司有直接竞争关系的Y公司,并担任销售主管一职。蒙在鼓里的K公司直到有一天接到客户投诉电话,表示其付费拿到产品后发现是Y公司的产品而非K公司的产品时,K公司才意识到,王小姐正靠着K公司的客户名单给Y公司打工。 K公司立即将王小姐、Y公司告上法庭,“王小姐将从我公司处获取的部分客户名单交由Y公司使用,Y公司的员工向客户进行电话销售时还冒用我公司的名义,或者以我公司合作伙伴、供应商等名义欺骗客户,这完全属于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的行为。”K公司要求王小姐与Y公司赔偿其损失50万元。 法庭上,作为原告的K公司提供了5位客户的证人证言,证明王小姐泄露K公司的客户名单,但遗憾的是,5位证人都没有出庭作证。另外,在K公司提交法庭的客户名单中,只有客户姓名,其余信息均无。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对客户名单的理解不能局限于客户姓名本身,还要有客户的联系方法、交易记录、需求类型等不为相关公众知悉的特殊信息,才能构成商业秘密意义上的客户名单。本案中,K公司仅仅提供的姓名并不能构成其客户名单,也没有证据表明王小姐接触到客户名单,且由于证人均未到庭作证,法院无法确认其真实性。综上,法院驳回了K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 案例三 扎不紧的“篱笆” 上海L公司是一家贸易类公司,主要负责为集团公司进行境内的外贸采购任务及境外销售网络的协调,在多年的经营中,L公司已经形成了自己独有的采销渠道。 2007年下半年,L公司发现,刚刚离职的海外轻纺销售分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陈某,竟然与时任公司轻纺采购总经理之职的宋某悄悄注册了一家上海C贸易公司,经营范围与L公司类似,L公司立即对宋某予以开除。 根据宋某、陈某此前曾与公司签订过的《关于保护商业秘密的协议》,L公司认为其公司业绩的下滑与C公司的不正当竞争逃脱不了干系,遂以侵犯商业秘密、违反竞业限制为由将宋某、陈某、C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停止侵害、禁止向欧洲国家出口纺织品及电器产品、共同赔偿L公司损失人民币300万元。 庭审中,L公司提供了很多购销合同和发票,其中,与供应商和采购商往来的购销合同上不少都有宋某的签字,但宋某等人认为,L公司本身并不营运,只是代替其他公司进行采购,所以购销合同上的采购方并非L公司,“L公司主张的客户名单上的公司不是我的客户,我们没有利用L公司的商业秘密进行相关经营活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L公司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客户是与其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客户,且无力证明三被告实施了利用L公司的客户名单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遂驳回了其全部诉讼请求。法院同时表示,被告宋某、陈某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属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范围,可另案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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